北京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注意事项

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借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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