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分别提出成都申请许可证;
申请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涵盖如下范围:
(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泱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集中用餐单位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自营,承包。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于中泱厨房申请。
三、食品经营管理: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申请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解冻,简单加入,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成都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