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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与赔偿数额

发布于 2021/3/18 14:18:09

[摘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赔偿数额是著作权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内容,因此,正确判断与理解非常重要。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与赔偿数额


一、沃福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经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在沃福公司的电脑上明确显示了13套NX系列软件,沃福公司认可该软件系其员工从网上下载,但认为本案未经源代码比对程序,不能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西门子软件公司涉案软件具有高度近似性,包括具有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可以初步认定沃福公司复制了西门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

沃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涉案软件,亦未就其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与西门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有何区别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在此情况下,本案已无比对源代码之必要。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首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侵权行为人的经营状况并非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所需考量的因素。侵权行为人不能以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获利作为逃避侵权赔偿的借口,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其次,西门子软件公司是否制止互联网上的其他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权利人基于其时间、规模、维权成本等因素考虑,可以选择对特定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救济,这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选择。互联网上是否存在涉案软件的破解版本、西门子软件公司是否对该网络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既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缺乏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西门子软件公司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

再次,沃福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系其员工自行下载供学习使用。涉案软件系面向产品开发的工具集,沃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模具制造,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在沃福公司设计部门的电脑上,该软件功能贴合沃福公司设计部门的工作需求。沃福公司提交的模具设计合同、付款凭证以及相关邮件即便属实,也只能证明其部分模具设计采用外包或由客户提供,不足以证明其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

此外,证据保全过程中,在原审法院已经向沃福公司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碍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原审法院对其他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推定原审法院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软件。